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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医药大学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5-25     作者:   点击:[]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鄂发(1999)9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学校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使学校文明建设活动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方向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16号文件精神,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紧紧围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和我院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原则,以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目标,以大力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为重点,以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根本,为构建和谐校园作出贡献。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的文明创建活动,要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日常工作由校文明办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

第三条 校级文明单位是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为基础,以提高师生员工素质、工作突出、成效显著为内容,经群众评选,由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命名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四条 本校由党委、行政下文认可的部、处、系(院)、直属单位,以及各科室、教研室、实验室均属创建文明单位的范围(学生的文明创建工作由学工处、团委负责)。

第五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在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有关部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第六条 文明单位建设要坚持注重实效、持之以恒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让群众受益,不搞形式主义。

第二章 条 件

第七条 校文明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单位领导班子团结、廉政,坚持理论学习,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团结务实、民主高效、关心员工生活、关爱弱势群体,注重扶贫帮困、群众评价好。

(二)本单位认真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16号文件精神,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注重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思想道德素质不断提高。

(三)文明创建工作深入扎实,除认真完成校文明办交办的各项工作外,本单位的文明创建活动有计划、有措施、有活动、有成效,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党风、政风、教风和学风有明显改善,得到领导和师生的公认。

(四)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注重可持续发展,教学、科研、医疗、服务等工作水平与层次逐步提高,业务工作成绩突出,在全校居先进行列。坚持开源节流,科学管理、增效创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努力实践“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重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有一系列职业道德规范措施,行业风气端正,干部群众团结友爱,邻里和睦,扶危济困,乐于助人。

(六)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重视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有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有必要的投入,每年办几件有利于学生成长的好事、实事,努力为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七)健立健全岗位培训制度,重视智力投资,有计划的开展科技、文化知识的培训,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水平和业务技能有明显提高。

(八)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娱乐及体育健身活动。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杜绝法轮功等邪教滋生,法轮功练习者转化工作卓有成效。

(九)进行经常性的民主与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计划外生育,无重大责任事故,无刑事案件,工作和生活秩序良好。

(十)重视环境保护,开展经常性的环境整洁工作,卫生状况良好,环境综合治理有明显进步,工作和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第三章 命 名

第八条 凡属创建范围内的单位,开展文明单位工作一年以上,取得显著成绩,经过认真自评自报,由各单位按校文明办下达的指标申报,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坚持标准,严格考核,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文明单位。

第九条 连续两届获文明单位称号的可申报校最佳文明单位,其评比同于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第十条 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一般每二年命名一次,与省、市、区、街文明单位的评比时间同步。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由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管理,日常工作由校文明办负责,定期复查,并建立监督机制。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建立定期汇报和重大事项及时呈报制度。

第十三条 各文明单位的创建活动要有文字记载,并上报校文明办一份建档,使档案管理规范化。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文明单位由校党委行政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证书,并根据学校财力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把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作为干部、教职工提拔使用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被命名的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发生严重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学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可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经两年以上时间的创建,达到标准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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