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宣传工作是学校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面向社会介绍学校发展动态,提升学校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重要窗口。为使学校对外宣传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外宣传工作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对外宣传工作的方针、路线、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学校中心工作展开,为展示学校良好的社会形象,实现学校发展目标服务。
第二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全校对外新闻宣传的组织、审核、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 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或发生的重大新闻事件、做出的重大决定和举措,以及其他全校性的宣传报道,应由党委宣传部在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协助下进行采访和撰写,经校党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后对外发布。
第四条 各单位自行组织的常规性或一般性活动、会议,需要对外宣传报道的,应在党委宣传部指导下进行,党委宣传部有权对报道内容进行审核。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进行新闻发布。
第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重视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指定专人(通讯员)负责本部门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通讯员注意发现新闻事件,收集新闻素材,及时通报学校宣传部,以便及时联系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
第六条 各部门接受校外媒体采访前,应先向党委宣传部申报,经宣传部同意后方可进行。党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及记者的联系和接待工作。校外记者来我校采访,须出示记者证、工作证、介绍信等,经党委宣传部同意,并安排专人陪同采访。
第七条 各部门和个人接受有关部门事涉学校工作的采访,或邀请新闻媒体记者来校采访,要事先填写好《湖北中医药大学邀请新闻媒体记者来校采访申请审批表》,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后,由宣传部出面邀请或由申请部门自行邀请。
第八条 对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突发事件以及容易引发矛盾或产生负面作用的题材,未经党委宣传部同意,各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遇有此类情况,各部门和个人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及时通过学校办公室向校领导报告,同时报告党委宣传部,以确定是否接受采访。
第九条 各部门应做好本部门对外宣传报道的备案工作,认真收集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将相关报道内容报至党委宣传部。新闻媒体报道后,各部门及时录制、收集和存档。年终应将全年对外宣传工作的数据报送党委宣传部。
第十条 涉及境外媒体参加的对外新闻发布,由党委宣传部会同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需要学校上级单位审批的,待上级单位审批后方可对外发布;校内突发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信息,须报校党委或校行政审批后方可发布。
第十一条 校内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接受国(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包括电话采访)。如遇这类情况,必须事先将采访对象以及采访的内容、时间、方式,报送学校办公室和党委宣传部,并经省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接受采访。
第十二条 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保密规定,防止泄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依照相关法规和制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新闻或超越新闻发布范围的;
(二)未经授权以学校名义或公职身份发布新闻的;
(三)未经核实事件真相,发布虚假新闻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解释。
党委宣传部
二○一六年五月